欢迎访问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官网

热线电话
地址

CONTACT INFORMATION

联系方式

SHORTCUT MENU

快捷菜单

FOCUSES ON US

关注我们

二维码

电话图标   022-28132808  18222910035(林主任)

 

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路118号海景广场323室

 

邮箱   linhu1501@126.com

搜索
鉴定项目
{$!infoCategory.name}
鉴定流程
{$!infoCategory.name}
典型案例
{$!infoCategory.name}

跑步机上跑步受伤依据

浏览量
【摘要】:
据报道,喜好运动的A先生,在健身会所被开动着的跑步机带倒受伤,导致骨折。据此,孙先生持会员协议、健身费发票及录音光盘等证据,将某健身会所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4万余元。而健身会所却认为A先生受伤是自身未尽安全义务所致,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对录音中,承认会所失误的“B经理”声像样本进行了司法鉴定,并因此判决由健身会所赔偿孙先生各项损失。

  据报道,喜好运动的A先生,在健身会所被开动着的跑步机带倒受伤,导致骨折。据此,孙先生持会员协议、健身费发票及录音光盘等证据,将某健身会所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4万余元。而健身会所却认为A先生受伤是自身未尽安全义务所致,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对录音中,承认会所失误的“B经理”声像样本进行了司法鉴定,并因此判决由健身会所赔偿孙先生各项损失。

  自身绊倒还是跑步机绊倒

  2011年12月下旬,A先生与某健身会所签订会员协议,取得了有编号的健身卡。2013年10月17日16时许,A进入该健身会所内,后因故摔倒受伤。几分钟后,他离开该健身会所前往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右桡骨小头骨折,累及关节面,术后作石膏固定治疗。事后,A先生就赔偿事宜多次找到该健身会所,双方发生争吵,数度引来民警。

  2014年8月上旬,A先生起诉至法院,称事发时,他右脚刚踏上跑步机,就被正在高速运行的皮带甩倒致其受伤。A先生认为,健身会所应当保证服务的安全性,对于无人使用的跑步机应及时关闭。他向法院提供了医疗凭证及相关费用作为起诉依据。

  而在法庭上,该健身会所却表示,A先生摔倒受伤系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所致。

  交涉中经理承认“失误”

  究竟是A先生大意,还是会所失职?A先生向法院递交了一份录音光盘,证明他于2013年10月22日,与该会所客户经理B就伤后理赔事宜协商时的对话。对话内容可反映:1、当A先生表示跑步机上无人状态下应及时关机时,对方回答:“对,对,对!是我们失误。”2、当A先生问及责任问题时,对方回答:“我个人觉得都是我们会所的问题。”3、对于自身的过错,A先生称:“当然在过程中,我没有注意到,没有留心就上去了。”但健身会所对上述录音内容不认可,认为仅凭录音无法证明其中的声音,是原雇员B与A先生沟通时陈述,且B早已辞职离开会所。

  就电话录音中A先生所称的“B经理”是否就是会所雇员B一节事实,由A先生支付鉴定费。法院再次委托司法鉴定中心作鉴定,鉴定以2013年10月30日,当地派出所民警与B协调时的录像资料为比对样本,鉴定结论:检材录音中的女声与样本录像中的女声是同一人所说。

  依据声像鉴定意见定案

  法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A先生在受伤后电话联系的“B经理”,即为健身会所的雇员B某,其在录音中所确认的内容足以佐证A先生所述受伤的经过,即A先生是在跑步机空运行中跨上跑步机皮带时摔伤。

  涉及赔偿责任的比例问题,法院以为会所未尽前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A先生自身过错亦是损害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法院认为由该健身会所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健身会所应赔偿A先生各类损失;声像鉴定费亦由该健身会所承担。

  法官表示,将电话录音作为民事诉讼的视听资料证据,符合我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的证据部分。据悉,新修改后的“民诉法”专门增设了涉及证据类的一章节,在该法第116条中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