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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判决要讲究情理法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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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是司法裁判的基本要求。但司法裁判工作并非法律的机械适用,依法审判不能成为僵化司法的挡箭牌。情理法的融合不是对依法独立裁判的弱化,相反,它是建立在依法独立裁判基础上对法官运用历史、体系、比较等方法综合考量判决最优效果提出的更高要求。

    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是司法裁判的基本要求。但司法裁判工作并非法律的机械适用,依法审判不能成为僵化司法的挡箭牌。情理法的融合不是对依法独立裁判的弱化,相反,它是建立在依法独立裁判基础上对法官运用历史、体系、比较等方法综合考量判决最优效果提出的更高要求。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审判是实践理性的艺术。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在全国上下迈向“两个一百年”目标的新征程中,司法改革以更大力度向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推进,这就要求法官像钉钉子一样钉住每一个案件,画好工笔画,以合法合理并且回应民意的裁判,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审判的最高境界是情理法的融合

      有些人认为,法官审理案件,依法审判,做到专业审慎即可。至于天理人情,与法无关。事实上,从法律运作全过程来看,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要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恪尽职守,确保法律规则得到严格地贯彻和适用。立法与司法工作虽各有分工,但本质上都是以人民为中心,着力实现良法善治的社会治理目标。其中,立法工作侧重规则建构,重在前瞻全局、平等对待、分类处理,同时对于细节和特例又需充分预见,不留漏洞。而司法工作则需侧重情境,务在挖掘最多细节,并通过说理释法让法律中的普遍原理在看似特殊的个案中彰显出来。所以,立法者与司法者各居法律运作上下游,但却要共同寻求法律普遍性与个案具体化的共振,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

      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规定,是司法裁判的基本要求。但司法裁判工作并非法律的机械适用,依法审判不能成为僵化司法的挡箭牌。情理法的融合不是对依法独立裁判的弱化,恰恰相反,它是建立在依法独立裁判基础上对法官运用历史、体系、比较等方法综合考量判决最优效果提出的更高要求。

      每一个具体案件都不可能发生在真空中,它们存在于利益关系复杂变动的社会。社会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生态系统,法律规定、天理常情彼此渗透、难以切割。公平正义如江河滔滔,法官对每一个案件的判决如同在正义之河中取水一瓢。正义既体现于法律规定,也渗透在道德人伦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天理、国法、人情都是扎根于人心中的正义观念。这就决定了作为正义守护者的法官在裁判中,不光以法律为基本准绳,还要兼顾公理、情理、经验法则、交易管理、民间规约、职业伦理等,将案件置于天理、国法和常情等多重维度中,找到普遍正义体现在特定案件中的那个最优方案,实现司法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达致情理法融合的最高境界。

 

司法审判要尊重公众的普遍价值认同

      法官沉浸在法律职业中,也生活在社会大众中。熟谙法律规范,掌握法律适用的标准与尺度是对每一个法官的基本要求。与此同时,法官的正义平衡感觉与社会公众的普遍共识是互通的。正如前人所言,法院的职能就是通过对法律原则的不断重述并赋予它们不间断的、新的内容来使它们与客观规律、道德习俗保持同步。正是这种互通、同步的必要性和义务赋予了司法职务以最高的荣誉;并且,也没有哪个忠诚的法官会推卸这一义务。法律作为实践理性,本身凝结着时代精神与社会价值。与此同时,社会生活日新月异;法重稳定,而情别万端。在一些法律规定还未覆盖的领域,或者法律间的“空隙”地带,同样深植着公众在长期生活经验中形成的朴素的公正理解与判断。这样的正义观包含着普遍性的是非观念、常情常理与价值共识,也成为公众尊重和信赖法律的基础,是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需要尊重、值得敬畏的民情民意。事实经验表明:严重背离人之常情或公众共识的判决,在执行时常会遇到异乎寻常的阻力;而能够自觉接受实践理性、道德伦理等标准约束的判决,则自然能提高其可接受性。

       “民之所欲,法之所从。”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双独夫妻遇车祸亡故后,其生前留下的冷冻胚胎由其双方父母共同监管、处置。这一国内首例胚胎权属纠纷判决充分考虑了为人父母暮年丧子之痛与延续血脉之切,合于法又发乎情,可称融合情理法的典型判决。主审法官在总结审判经验时说“法官是严肃的,但法律并不是冰冷的。” 提高司法公信力,就要提高司法亲和力。法官唯有深入研判案件本身的基本事实以及案件背后的深层原因,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深度融入审判工作,正确适用法律,排除非法因素干扰、同时又体察公众普遍认可的公正要求,顺天意、存人伦,方能作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完美统一的中国好判决。

 

司法审判要回应公众的关切和诉求

       在新媒体环境下,公众对司法改革和案件审判的关注度不断提高,这一方面表明民众对社会事务的参与热情不断提升,另一方面也显示出司法对于社会生活的引导作用不断加强。司法裁判是社会公正的风向标,一个优秀的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充满正能量的司法裁判对于社会风尚的引领如同春风化雨。由是,法官要意识到,司法工作需敏锐地捕捉到社会生活的新动向、新情况,以明确的、高水平的判决结果托起公众的利益关切与对法律的期待。比如,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微信 “抢红包”“竞猜游戏”等方式组织网络赌博,多名用户受害。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严惩网络犯罪”指导性案件中,及时认定这种利用微信平台 “开设赌场罪”,制裁犯罪,净化网络环境,为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司法审判可吸收传统司法的优良经验

      注重情理法平衡是中国传统社会司法审判的重要特征。早在先秦时期,《韩非子》有云,治乱于法,须“不逆天理,不伤情性。”古代司法官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倡导礼法结合、法情允协、执法原情、原情定罪,这些传统的审判原则包含着化解纠纷矛盾的智慧,也为现代司法提供了吸收借鉴的资源。比如,自东晋以来历代沿用的留存养亲制度,体现了“德主司法”的精神,在人口老龄化的当下,可以成为改革社区矫正制度、建构非监禁刑罚执行体系的合理化因素。宋代以降实行的“老废笃疾”民事诉讼由家人代理,与老年人残疾人诉讼权利保障一脉相通。

       至于在审判技术方面,古代司法官员强调听讼需衡平司法、不可拂情违理,谓“所判不协舆情,即滋议论,持之于后,用力较难。”于是,有司“每听一事,须于堂下稠人广众中,择傅老成数人,体问风俗,然后折衷剖断,自然情理兼到。”传统法制的优秀经验为今所用,这也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深化。

       融合情理法不得破坏法制的统一性。司法审判将情理法结合起来,不是要使情理法相互颠倒。依法审判是基本底线,绝不能逾越;三者融合是更高标准,要恰到好处。一方面,司法裁判坚持审判独立,由审理者裁判并负责;与此同时,独立审判与参酌民意并不矛盾,司法裁判同时也是法官与民众、社会沟通、说理、互动的过程。为统一裁判尺度、细化操作规程,应及时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审判融合情理法的指导意见》并发布指导性案例。法官在进行审理和制作裁判文书过程中,要注意充分说理释法,以法教人,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使公众从内心认可并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裁判。此外,如遇社会高度关注的疑难复杂案件,法官可提交主审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加强审判管理。

       好的判决让遵法守纪者扬眉吐气,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司法审判不是法律条款加案件事实的简单套用,正确运用法律、同时兼容情理法,非经长期研习与实践不可。法官只有长期沉浸其间、经过反复摸索才能掌握这门艺术。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