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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中心鉴定人就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意见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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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案宣判后,法院对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给予高度肯定,对我中心积极工作的专业精神,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科学严谨的鉴定技术予以了极高的评价和认可。有效的对被鉴定人做出了专业及准确的评价和判断,为司法人员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在维护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纷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简要案情】

  2008年8月,包头市XX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登记,注册资金200万,李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认缴160万,持有公司股份80%,薛某认缴40万,持有公司股份20%。2013年1月9日,李某因突然昏厥住院治疗实施脑部手术,术后一直表现为构音障碍、智能障碍,不能进行有效沟通,社会功能受损,个人生活情况差的残疾状况。2016年3月,经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进行伤残评定,李某残疾类别为血管性痴呆,智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

  2014年7月2日,在李某不具有处理和实施民事行为能力与资格的前提下,薛某与李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包头市XX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李某更改为薛某,股东持股比例将李某原持有的股份80%变更为35%,将薛某持有的股份20%变更为65%,并且进行了工商登记变更。

  为处理李某与薛某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纠纷一案及相关事宜,李某的儿子李某某向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请求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对李某的智力状况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李某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鉴定情况】

  2017年3月2日,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称鉴定中心)收到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鉴定委托书,载明:“鉴定原告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法院提供了李某的住院病历、残疾鉴定表、残疾证、身份证明、诉状、申请。本中心受理后,经请鉴定人采取现场调查检验法对李某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人于2017年3月20日到达被鉴定人李某的家中,综合各项检验,本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出庭作证】

(一)接到出庭通知书,与法院确认相关事宜

  2017年6月18日,鉴定中心收到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要求本案鉴定人于2017年6月26日出庭的通知书。鉴定人即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告知两位鉴定人可以准时到庭,并确认出庭的具体时间、地点,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协商并确定出庭费及差旅费等费用及支付方式。

(二)鉴定人出庭前的准备

  首先,鉴定人调取鉴定卷宗,温习了本案的委托鉴定经过和相关鉴定内容,为接受质询做好充分准备;其次,准备好出庭所需的相关资料:原始鉴定卷宗;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等执业证明材料;与鉴定相关的专业技术材料。

(三)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庭审程序中的一个环节,鉴定人要服从法庭安排,遵守法庭纪律,注意行为举止。

  2017年6月26日,鉴定人准时到达法院指定的法庭,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在等候区等待法庭通知。按照庭审程序,鉴定人出庭作证安排在开庭后的法庭调查阶段。鉴定人接到工作人员通知后进入法庭,在指定的席位就座。法官核实鉴定人身份,并要求出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关执业资格证。法官询问后,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疑义。法官要求鉴定人对本案鉴定经过和鉴定意见做出说明。(按法庭要求,在宣读鉴定意见前,当庭宣誓保证鉴定意见真实、公平、公正)。

  鉴定人有理有据地阐述了鉴定意见: 2017年3月2日,鉴定中心接受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委托,对李某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本中心于2017年5月7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理由如下:

  1.据提供的李某在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记载:申请人:李某,残疾类别:智力,残疾等级:二级。

  2.据提供的李某在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的住院病历记载:患者主因“突发意识障碍伴恶心、呕吐2小时”入院。查体:急性面容,神志浅昏迷,查体不合作,双侧瞳孔等大正圆,双侧病理征(-),颈抗(-)。头颅CT示:蛛网膜下腔出血。入院诊断: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动脉瘤?高血压Ⅲ。诊疗经过:手术治疗,脱水降颅压,对症治疗。出院诊断:颅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动脉瘤夹闭术后;高血压Ⅲ。

  3.经现场观察、交流、询问,被鉴定人李某,个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丧失了表述自我意愿和理解客观事物的能力,不能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不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目前被鉴定人完全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鉴定意见宣读完毕。

  随后,法官依次询问原告、被告对此鉴定意见有何质疑。原告方表示无疑义。被告薛某代理律师向鉴定人提出质询:鉴定人是不是直接去的被鉴定人家中做的鉴定?鉴定人答复:是。被告代理律师提出质询:做鉴定时的在场人员有哪些?鉴定人答复:在场人员有被鉴定人的妻子和儿子,还有当地法庭的法警陪同。被告薛某提供了两段手机的录像资料,当庭给鉴定人播放,鉴定人不予采纳,原因:其一是提供录像资料的时间在做鉴定的时间之后,不能真实呈现被鉴定人的情况;其二是录像资料中没有被鉴定人的语言表达内容,与鉴定意见无关,综合以上原因,录像资料未被采纳。法官询问被告方,对宣读的鉴定意见是否有需要质询的?一段时间内被告方处于沉默状态。在法官的再次询问下,原告、被告双方针对鉴定中心的鉴定内容均未提出疑问。法官宣布,若无疑问鉴定人可以退庭,等待法庭调查结束后,鉴定人在庭审记录上签字。鉴定人退庭。法庭继续审理其他内容。最后,鉴定人审阅出庭作证记录无误后,针对此部分内容签字。

  鉴定人完成出庭作证,离开法院。

【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最终,法院采信了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再审申请。本案宣判后,法院对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给予高度肯定,对我中心积极工作的专业精神,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科学严谨的鉴定技术予以了极高的评价和认可。有效的对被鉴定人做出了专业及准确的评价和判断,为司法人员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在维护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纷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起到了重要作用。